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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树优良学风,做诚信考生

作者:管理学院  来源:管理学院 时间:2023-02-24 浏览:

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为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氛围,培养学生自立自律、刻苦学习的作风,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考试舞弊为耻,坚决抵制考试作弊歪风,特此强调诚信考试相关纪律。

根据《温州商学院2020年学生手册》和《温州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考试作弊者取消学位证书、记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销毀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成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望各位师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在本次期末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