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考风,诚信考试
作者: 来源:管理学院 时间:2021-01-11 浏览:
文明考风,诚信考试
全体同学:
康德曾说:“这个世界上惟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灿烂天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些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就是其中之一。考试周即将到来,希望同学们在专心备考之际不要忘了每个大学学子所应遵守的准则,以备考为本,以诚信为基。为本学期的学习画上圆满的句号,为营造诚信、健康、公正的考试风气,我们特此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端正心态,用心备考
期末考试只是检验学期学习成果的方式之一,并不是衡量同学们优秀程度的唯一标准。因此大家要放平心态,积极应考,适度紧张但不可过于焦虑,合理安排复习计划,认真回顾所学知识,劳逸结合。
二、铭记考规,严肃考风
考风考纪工作是学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同学们应深刻认识到违反考试纪律的危害,强化自己的诚信意识。
三、严以律己,诚信考试
考试时要谨记校规校纪,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牢记考试规范。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作弊且不协同他人作弊,不违背诚信考试原则,实现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不要心存侥幸,而是要相信自己,考出真才实学,做一名成绩优良,品德端正的温商学子。
《温州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成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真诚希望各位同学凭自己的辛勤汗水和真才实学,在考场上发挥出色水平,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弘扬求实学风,维护知识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