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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2008)》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7-14 浏览:

城院〔200517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行政〔2007230]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延期报到请假由分院审批,教学科研部审核,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可先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四)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等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折算: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实践、劳动课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军训和学时数在36学时以下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由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不少于30%。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等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等进行评定。

第十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查,其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和不参加补考者可有一次重修考核机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当继续选课。

期末补考最终成绩由学期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补考与重修的最终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

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网上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审核后,公布重修名单。未申请重修者,不得参加其课程的重修和重修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课程成绩。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毕业之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分院申请缓考,经任课老师同意,分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缓考、缺考不单独组织考试,归入补考安排。缓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课程期末考核作弊者(包括共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课程(指必修课)补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补考机会,否则必须重修。

期中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

考核(含期中考)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从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校医疗中心审核,经体育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学科研部批准,可上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有关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请假,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需有本校医疗中心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

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分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工部批准后,送一份交教学科研部备案。

(二)除周末外,学生每天晚上须在校参加晚自修,不得擅自离校。

(三)凡未经请假和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活动、劳动及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四)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能进行综合考评。

三、免修、免听课、自主选课

第十六条 免修是指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分院办公室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科研部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学分或通过。

第十七条 免听课是指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同意并报学生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量,并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自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所属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变更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经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后,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0学分。个别优秀学生经批准可超过30学分。

四、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其中标准学制4年,延长学制(含休学,下同)为4年;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其中标准学制3年,延长学制为3年。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出,分院审核,教学科研部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不含休学),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所有必修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分院院长同意,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可以跳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分(含不参加补考课程),一学期达到10学分以上给予学业警告;一学年累计达到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予以留级。学生学业警告、留()级均由教学科研部提出,学生工作部会签意见,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含补考),可予免修。

第二十三条 留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分院审核,相关分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相近专业也没有招生,可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后仍符合留级规定的,予以退学处理。

五、选择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根据当年度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自主选择专业。跨类选择专业的学生必须补修所选择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择专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有其他相应证明的。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转学一次。转专业学生必须补修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科研部受理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可连续休学或者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七、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含不参加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或者一学年累计达到21学分以上(含21学分),应予以退学;

 2、连续留级或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3、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又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书收到后7天内由本人来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和户口迁移,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中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学分,所得学分少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达不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而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要求退学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3个月后至学习期限内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等,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生返校参加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等,需按所修学分数缴纳学费和其它规定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制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凡符合学位条件的,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授予温州大学相应学位。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处理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89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科研部。

 

 

 

 

 

城院行政〔200660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理论课、知识课、技术技能课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其他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选修课程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为了更好地达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减少盲目性,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程(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是指由若干门相关课程组成的模块,一个模块一般由3-5门课组成,学生必须按模块修读;任选课是指可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比例

(一)专科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0%左右,选修课中限制性选修课的学分占65%左右。

(二)本科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选修课中限制性选修课的学分占65%左右。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一)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二)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等,每周授课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三)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四)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上述三类课程分别按计划学时除以16183248来计算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五)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

(六)为配合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鼓励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体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为:三年制专科专业125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专业165学分左右。辅修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20学分左右、双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50学分左右、双学位应修满学分数6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要求依各专业而定)。

    第五条 学分按学期计算,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一般为15-30学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辅修

    第六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应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教师指导下,参照学院印发的教学指导文件,拟出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从第二学期开始,按照既定的计划选读各类课程。

    (二)学生选课时,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同一门课程分成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应同时修读。限选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模块选修。

(三)教学科研部和各分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组织好下学期的报名选课工作。选课名单经分院院长审定后报送学院教学科研部,由学院教学科研部下达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并于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

(四)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五)如果学生已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选课最高学分,未申请辅修而提出跨专业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须按辅修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申请辅修的程序和手续

(一)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院院长提出申请。

(二)分院院长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签署意见。申请辅修的学生,其前一学年的各科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3以上。

(三)学院教学科研部审批,并通知相关分院和专业负责人。

第八条 学生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考试申请(两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及重修课程除外),申请书(附规定的说明材料)经分院院长审核批准后报送学院教学科研部,学院教学科研部于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学生免修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免修申请生效。

第九条 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某门课程。申请自学应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经分院院长批准后报学院教学科研部备案。每人每学期限于申请一门课自学,申请经批准后学生即可部分或全部免听该课程的理论课,但该课程的实验、实习部分不能免修,学生还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试和期末考核。两课、体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

    (一)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院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学科研部备案,并由教学科研部通知任课教师。

    (二)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三)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

(四)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间断听课。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经办理缓考手续后,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与考试作弊者,均不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或改修(任选课)。    第十三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绩点的设定:

    90-100分:绩点为4.0—5.0,优秀:绩点为4.5

    80-89分:绩点为3.0—3.9,良好:绩点为3.5

70-79分:绩点为2.0—2.9,中等:绩点为2.5

60-69分:绩点为1.0—1.9,及格:绩点为1.5

60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为0

二级制考核合格:绩点为2.5,不合格: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必修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选修课的绩点学分以50%比例作为本课程的绩点。一学期内各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每学期统计一次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才及格取得学分者,不论分数多少,其绩点均为0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其中标准学制4年,延长学制(含休学,下同)为4年;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其中标准学制3年,延长学制为3年。

第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研究生。

(一)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应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办理。

(二)经学院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自行联系就业。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可以继续在校享受同届学生的各种待遇,可在校内外做些临时性的工作,如要离校外出,应与学院领导说明情况,并与学院保持联系。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就业需要,可向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领取谋职证明。

第十八条 本科生在四年,专科生在三年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以及中途需要停学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但延长时间累计最多本科不超过四年,专科不超过三年。办理中途停学,暂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学生要求延期毕业,本人须提出申请,由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学生在校延读期间,按标准缴纳培养费,膳、宿费自理(中途休学、停学者例外)。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学分,所得学分少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教学科研部。

 

 

 

温城院〔200895

 “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根据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对学生实行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模式。在工作中坚持严格管理、严活结合、积极引导、强化服务的原则,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此特制定城市学院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培育自为理念,遵循从严管理和严活结合的原则,以生为本,积极引导,突出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条 “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模式强调专业教育、目标教育、激励教育、创新教育,贯穿爱心教育、社会服务教育、诚信教育,突出行为习惯、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养成教育,使学生具有良好的知识涵养和品行修养。

第三条  “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模式以严明纪律培养学生的自觉行为,以严整风纪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以坚强意志培养学生的学习毅力,以团结精神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以报国之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学院推行养成教育责任组运行机制,作为开展实施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模式的载体和平台,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 目标教育

第五条 目标教育是目标激励与行为养成相结合教育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学生用目标导航学业,以信念砥砺人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目标并主动作好各项规划。

第六条 学院全体教师应主动利用并创造各种条件,切实把教书育人与目标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好职业生涯规划课、社会实践课、素质拓展课等第一、第二课堂载体,有效地将目标教育的理念融入其中。

第七条  应拓展目标教育有效途径,通过党建牵引、专家导航、学业引导、典型引路等平台搭建,采取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以及个体目标和团体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和拓深目标教育内容。

第三章 学习要求

第八条 学生需结合自己的人生目标、职业规划、专业方向等进行学业规划,并按照规划培养自己的专业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九条 学生学习要注重方法、途径。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团队,注重培养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应积极参与课题立项,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与应用能力;应经常开展探讨研究,形成良好的学习方式与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四章 素质拓展

第十条 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各项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并结合目标教育,使学生得到充足的个性展示和素质提升。

第十一条 学院依托三合作(校校合作、校村合作和校企合作)以及四季工程(魅力城市、热力城市、活力城市和实力城市)等品牌项目以及各分院的专业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的素质拓展成绩将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记录,与毕业证一起实行双证就业。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密切联系社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服务,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十四条  学生可利用寒暑假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十五条 学院开行爱心专列号,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生可作为爱心使者参与;大力推行青春献祖国,共建新农村村务助理员计划,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

第六章 园区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生活园区既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体现养成教育的主要场所。应充分利用好生活园区主阵地,在学生的学习、生活中贯穿自立自为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全面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七条 要将形成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环境贯穿学生学习的始终,达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行为文明

第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尊老爱幼,文明礼仪,出校乘公交车主动让座,树立城市学子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必须佩戴校徽,行为规范,举止得体,待人接物有礼有节。保护公共场所卫生整洁,爱护和珍惜公物,节约水电。课堂上遵守纪律,手机必须关机,不得带食品进学习场所。

第二十一条 注重个人品行修养,衣着整洁,不染彩发;男生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不戴首饰;女生着装要稳重大方,不穿低胸、吊带、露背服装,不穿超短裙、超短裤,不染指甲,不化浓妆,不佩戴夸张首饰。

第八章 奖励与表扬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以下荣誉:(1)个人荣誉。拾金不昧诚信奖、道德风尚奖、社会服务奖、优秀学生、优秀团学干部等;(2)集体荣誉。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会、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组织、学分建设优秀班集体、星级文明寝室等;(3)其他。各类文体竞赛项目如运动会、英语竞赛、文艺比赛、篮球、足球赛以及各类素质拓展项目的荣誉。

第二十三条 凡在军训、学风建设和生活园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

第二十四条 凡有拾金不昧表现的,均根据所拾财物的价值分别给予拾金不昧诚信奖和道德风尚奖,并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有突出表现的,均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与表扬,并作为第二学期初评比优秀学生、优秀团学干部等其他各类先进的依据;班集体在学习和生活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奖励和表扬,并作为学年末评选学分建设先进班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生活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由学院、分院给予奖励和表扬,并在推优入党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各级学生组织在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学院、分院给予奖励和表扬,并以其工作和表现作为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组织等荣誉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违纪处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不遵守行为文明有关规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05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以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为导向,着重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知识水平、各项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 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议与记实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发挥评价过程的甄别、激励和导向功能,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选优、入党推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

第七条 指标体系设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各项能力和身体素质等四项。

第八条 思想品德评价内容包括评议记实

第九条评议包括教师评议同学评议

(一)同学评议指全班同学根据自己活动和交往过程中对某同学的评价,所占比例为60%

(二)教师评议指根据学生上交的学期自我评议材料,由责任组组长牵头,任课老师、辅导员参与,对学生平时情况进行评价,所占比例为40%

(三)在班级中的评议名次由同学评议教师评议分数的总和从高到低确定。

第十条记实是指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评价,通过学生的一些关键性行为表现,考察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拼搏奉献、艰苦创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诚实守信精神等思想品德表现。

第十一条 关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在课堂出勤表现;学生在宿舍的表现;学生参加或组织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学生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表现。

第四章 评价方式及结果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评价通过评议记实两种方式实施。评议为在学期末进行的定性评价,记实为动态过程量化评价,各分院按照评价依据的总体要求,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对评议记实进行审核和确定。其中评议结果占30%,记实结果占70%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得分计算方法为:

思想品德得分=评议得分*30%+日常表现得分*70%

(一) 评议得分(M)计算方法表达如下:

设定班级评议名次为Y,班级人数为X

Y≧X/2      M=75               

           Y<X/2       M=100-50Y-1/X

注:如果班级人数是奇数,则X/2的值采取四舍五入,如X=39,则X/2的值取20

(二) 日常表现得分计算方法为:

日常表现得分=基础分(20分)+课堂出勤(30分)+宿舍表现(30分)+其他奖惩分数(封顶20分)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责任组组长签字报分院审核。

(二)思想品德评价结果作为德育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评价主要依据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和=必修课绩点×学分)/∑必修课学分×[1+(选修、辅修学分总和)×K] 其中K为变量,目前暂定0.01

() 素质拓展学分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冲抵必修课学分的,该课程成绩按专业段平均成绩计算。

(二)素质拓展学分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冲抵选修课学分,但不计入智育成绩。

(三)英语、计算机获得等级证书可以加分,加入获得相应证书的当学期学业成绩中(若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已冲抵学分的不再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内容

 

      加分

类别

 

计算机

四级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中级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高级

本科生

专业

2

/

3

1

3

4

非专业

1

3

/

1

4

2

4

5

专科生

专业

1

3

/

1

4

2

4

5

非专业

1

2

4

1

2

5

3

5

6

第十七条 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评价结果作为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能力评价依据是对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组织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能力评价方式及结果运用规定如下:

(一)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学科竞赛的获奖表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结果作为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科技创新的获奖表彰、参加学术研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结果作为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三)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表彰、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结果作为实践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四)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排名,结果作为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五)分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的获奖表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结果作为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身体素质评价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并作为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分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分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分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以后的学生(原办法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005级、2006级学生仍按照原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06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类别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以单项奖为主,综合奖为辅。单项奖学金包括德育优秀奖学金、第一课堂奖学金、第二课堂奖学金、优秀团队奖学金;综合奖为精英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院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简称外设奖学金(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上进,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内所获得学分不少于规定的学分或学期内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班级前70%;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及格或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六)公寓区内表现测评合格。

第六条 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包括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的);

(二)无故拖欠学费的。

第七条 参加各类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根据所申请的奖学金类别的不同,还必须具备相关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德育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学生,所占比例不超过3%,奖励金额为600/年。参加评选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班级前30%;

(二)关心校风校貌建设,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尊敬师长、孝敬长辈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拾金不昧、诚实守信等方面表现突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敢于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

第九条 第一课堂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考研(公务员)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一课堂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进步明显的学生、考上研究生(公务员)的学生。

第十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根据学业成绩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评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按照以下规定:

(一)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2000/年;

(二)学业优秀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7%,奖励金额为1000/年;

(三)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奖励金额为600/年。

第十一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刻苦,学业学分绩点较上一学期在所在专业中排名进步20%以上或学业学分绩点提高1.0以上,并未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者;奖励金额为400/年。

第十二条 考研(公务员)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奖学金包括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创业奖学金、实践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第二课堂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挑战杯赛、学科竞赛(指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大学生学科竞赛,其它竞赛需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科研部认定后方能申请该项奖学金)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两个等级,根据获奖证书认定。获奖学生获得奖励的金额和具体条件分别如下:

(一)一等奖奖励金额1000/年,获奖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参赛奖以上;

2、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

3、获挑战杯及其他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参赛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二)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年,获奖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

2、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及其它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在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奖;

4、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院级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获奖条件的团体,奖励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的团体,奖励2000/年;

(二)二等奖的团体,奖励1500/年。

第十六条 团体参加竞赛的,必须以团体名义参评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一个学生或团体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的按照最高奖项评定。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1000/年,二等奖奖励金额600/年。获奖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专利人科研成果申请到国家发明专利;

(二)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三)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部、市级奖励;

(四)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科研训练活动,成果经教学科研部和学生工作部评审,获得较高评价;

(五)撰写论文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六)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具体奖励等级由分院统一上报,经教学科研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创业计划竞赛等创业活动,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核,奖励金额累计为50000/年。

第十九条 实践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者,比例不高于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300/年。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成绩或在学院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班级前50%)并表现优秀的学生。班级和分院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分院团委评定,学校和学院各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评定,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8-12%(具体比例由学院团委根据对各分院团委的考核结果确定),奖励金额为300/年。

第二十一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一)在组织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表现优秀的学生,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300/年。

(二)代表学院参加各项市级以上比赛获得荣誉的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等级评定参照《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根据获奖证书认定。一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年,二等奖奖励金额为300/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团队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各类以团队形式开展实践活动的团队,旨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拼搏奉献精神,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奖励金额为800/,奖励金额累计为80000/年。

第二十三条 精英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生申请精英奖学金的,应经分院审核、推荐,并由学生工作部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所占比例为0.5%,奖励金额为6000/年。申请精英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班级前30%;

(二)学业学分绩点排序为专业前10%;

(三)体育课成绩90分以上或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

(四)公寓区内表现测评优秀。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并具体组织学科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创业奖学金和精英奖学金的评定。其他奖项评定一律由分院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实行申请制,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的学生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门的申报表格,申报相应的奖学金;精英奖学金则在此基础上由分院审核推荐,并由学生工作部采取公开答辩方式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精英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其它奖项(优秀团队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评名单在上报学生工作部前应在分院范围内公示,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以上所有奖学金获得者视其突出贡献情况,将同时授予院长奖学金,奖学金具体金额额度不限,具体事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审批。

第三十条 对同一事项可申报不同奖项的,应由学生自主选择申报某一奖项。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各类各级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进行发文公布,并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创业奖学金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级以后的学生(原办法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005级、2006级学生仍按照原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07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时间、名额和条件

第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与奖学金的评选同时进行;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定名额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以内。

第五条 参加三好学生评比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能遵纪守法、关心集体、诚实正直,思想品德评价为班级前30%

(二)学习态度端正,并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三等奖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生活、卫生习惯良好,体育成绩(达标)良好以上。

第三章 评选及表彰程序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由责任组依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分院推荐,经分院进行审核初评后,公示一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学院批准后发文。

第七条 评选的三好学生,由学院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若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经学生工作部核实后取消其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项在内。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温大行政〔200654

温州大学谷超豪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奖励我校德、智、体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毕业生,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必须每学期均获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2、必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如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3、同等条件下,政治上、学术上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三、评选时间及程序

1、每年四月下旬开始评定工作;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最优秀的毕业生一至二名,报送学生处(附参选材料);

3、召开联评会议(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确定初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4、报校长办公会议和谷超豪院士审定,并发文;

5、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四、评选名额及金额

每年评选10名,发放奖金5000元。

五、其它说明

谷超豪奖学金获得者若在最后一个学期违反校纪校规或不能正常毕业,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六、本办法自二○○六级开始实行。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温大行政〔200787

温州大学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好学、刻苦钻研,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时间与人数

每学期评选一次,在学期奖学金评定结束后第一周进行,每次评选15名左右,其中专科学生5名左右。

三、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爱国、爱乡、爱校。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在学习中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刻苦钻研精神,表现突出,事迹感人。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4.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获得该学期奖学金。

四、评选程序

1.学生自荐或学院推荐:学生对照评选条件,自行向学院送交申报材料,学院应动员和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评选。学院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后,原则上按照学院学生数5‰的比例推荐参评人选。

2.公开演讲:学生处对参评人选进行复核后,组织参评人进行公开演讲,陈述自己各方面的优秀事迹。

3.学校初评: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初评并确定初步人选。

4.公开征求意见:将初步人选名单和事迹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接受师生评议,广泛征求意见。

5.报学校审批并发文。

五、表彰办法

被授予学习标兵称号的同学,由学校颁发证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宣传学习标兵先进事迹,举行学习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等。

六、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城院行政〔2007109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各分院应当做好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学生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的;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及停课、罢课的;未经批准聚众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或各种大、小字报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依法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根据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等行为者,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

(五)不当得利且拒不返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法转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斗殴,促成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1)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2)伪证者本身参与打架斗殴或组织策划的,从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的,视伤害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结伙斗殴者:(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4)参与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谋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返还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伪造教师或他人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寻衅滋事者,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非法扣留、冒领、私自查阅他人邮件、包裹、汇票、电报、电子邮箱等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者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和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复吸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阅读、观看、复制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或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和建设黄色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按有关程序申请在公寓寝室内使用计算机,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 在使用计算机时,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校园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其他利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超过10节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旷课节数累计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节数累计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节数累计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节数累计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节数累计50节以上者,或因旷课累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和夜不归宿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都应当自觉遵守考试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

11)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2)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3)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6)交卷过程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9)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向教师求情送礼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场外学生为考场内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协助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重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从重处分;

(八)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等4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熄灯后点蜡烛并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骑车带人、在校园主干道上溜旱冰等行为,经劝阻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向楼下乱扔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意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打牌、制造噪音或因使用电话、网络、音响等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风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色情陪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常酗酒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发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隐瞒事实,认错态度差者;

(二)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院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八)群体性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由分院给予鉴定、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院核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附有学生(或未成年人学生家长)签名的材料。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较为复杂的事件,在学院进行处分前,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安排听证会的要求;

(三)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分院决定,报学生工作部,送学院发文;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五)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分院负责调查;跨分院学生的违纪行为或同一违纪事件涉及院外学生时,由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六)对在全院有影响的违纪事件或分院不及时查处或处理不当的违纪事件,学生工作部有权对分院处理工作予以监督或视情况责令分院重新处理;

(七)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要在二周内处理完毕,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

(八)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院备案;

(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分院记录在案,并由两个在场的相关教师签字证明;分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时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并告知家长;

(十)处分决定中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叙述、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调查要做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名;

(十一)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发文。

第二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为其代办手续,如将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等。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算起),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具体申诉及受理办法按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项在内。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各分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08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方法、请假和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副班长负责,每节课都要清点到课人数并记录缺课同学姓名,考勤记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后每周汇总交至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生考勤干部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考勤干部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通过个别谈话、向辅导员反映等方式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教育。任课教师要支持学生考勤干部的工作,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并签字,发现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一) 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可向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索取),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病假必须有本院医务所(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 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分别送请有关部门审批: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 审批后,将请假单交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旷课时数计算:政治教育活动、劳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第十条 学生旷课的处分,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0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院学生事务发展中心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学专业教师1名、学生代表2名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温城院学〔200896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我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大力支持学生在教学主渠道外参加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业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自身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属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教学主渠道外参加由学院组织或批准同意参加的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活动获得突出成绩者,按一定程序申报、审核和认定后,可申请获得一定的学分。

第二条 2008级及以后学生必须自主选择活动项目,并申请获得2个素质拓展学分;超出部分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专业奖励学分可以申请充抵除两课、体育课、毕业环节外的任一性质课程学分,但其中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25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不超过15学分;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申请充抵专业选修课或公选课学分,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的项目必须与专业相关,素质拓展学分不设上限。

第四条 奖励学分项目

(一)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专业与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申请奖励864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申请奖励432学分。团体参赛的,每位成员可申请获得学分减半;参赛人员完成集训并代表学院参赛未获上述奖项者可申请奖励0.5学分。

(二)科技制作、发明创作获得国家专利者,可申请奖励8学分。

(三)获校(院)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学生学术科研课题立项、创业计划项目立项的经申请认定并与专业相关的可获得0.5学分,通过鉴定、结题者可申请获得2学分。

(四)在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刊物上独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可申请奖励642学分。

(五)创业项目:经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创业项目,根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可申请奖励0—15学分。

第五条 素质拓展学分项目

(一)获校(院)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学生学术科研课题立项、创业计划项目立项的经申请认定(不与专业相关)的可获得0.5学分,通过鉴定、结题者可申请获得2学分。

(二)主持负责经学院团委认定的全市、全校(院)重大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申请获得21学分;主要组织者可申请获得10.5学分。

(三)学生参加文体类、艺术类、表达类等在国家、省、市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分别可申请获得432学分。其中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可申请学分减半。

(四)参加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市级先进个人的学生可分别申请获得21学分。

(五)学生在某方面有特长,经专业教师推荐,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认为已达到一定水平的,经审定可申请获得1—3学分。原则上以相应的专长等级证书为准。

(六)非英语专业专科生取得CET—4级、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CET—6级证书,英语专业学生取得专业英语八级证书,可申请获得2学分,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取得CET—6级、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专业英语等级证书,可申请获得3学分。

(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三级(含三级)以上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四级(含四级)以上证书可申请获得2个学分,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程序员证书的分别可申请获得642个学分。

(八)学生取得其它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经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认定,可给予学分的,或获得1—2个学分。

(九)学生注册志愿者,参加经院团委审定的志愿者活动服务满40小时以上的,可申请获得1个学分。

(十)学生参加经院团委核定的各类讲座,并在听取讲座后书写不少于800字的感想,满8次可申请获得1个学分。

(十一)学生在课外借阅经院团委核定的书籍并书写不少于800字的读书笔记的,满8本可申请获得1个学分。

(十二)学生参加活力城市素质拓展训练营课程,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获得1-2个学分。

(十三)学生被学校(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录用,在团中坚持训练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2个学分。

(十四)参加学校(学院)体育运动团体,在其中坚持训练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2个学分。

(十五)学生经学院聘任担任班级助理,经考核合格,每1学期可申请获得1个学分,该项目申请学分数不超过3学分。

第六条 素质拓展学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的项目有:取得相关专业国家二级以上资格证书、其它经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专家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七条 以上项目属集体合作成果时,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可申请获得学分为独立作者获得学分乘0.7,第二作者乘以0.5,第三作者乘以0.3,第三作者以后不计;集体同等合作成果每位成员获得学分减半。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成果获得多个奖的,只记最高学分。

第八条 专业奖励学分与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及认证

(一)学院专门成立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领导小组、大学生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其中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及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学科研部、招生就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分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大学生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教授组成,主要负责对专业奖励和素质拓展学分的认证,对有争议的素质拓展项目进行鉴定和核准等;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主要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和认证、学分证书的发放、受理学生关于素质学分申请的各类申诉等。

(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院统一印发。

(三)申请专业奖励和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应填写《申请表》,附上所申请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实施部门签署审定推荐意见后由所在分院签署意见。

(四)申请专业奖励学分的报教学科研部评审认证。

(五)申请素质拓展学分的报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初审后,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委托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证。评审认证通过后,报送院教学科研部审核并载入学籍。

(六)专业奖励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的申请与认证每学年两次,时间定为每年5月和12月。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包含本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科研部和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2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团、学干部的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学校、学院、分院团学组织成员,分院各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理事 、正副会长与园区学生组织干事以上、教师助理。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团委设党团建设服务中心、新闻宣传发展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调查与研究中心、《城市青年》编委会等部门。学院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中心秘书处、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大学生自律中心、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创业就业促进中心、学术科技与文体发展中心等部门。学院团委、中心(学生会)、社团的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全院学生数的3%;分院团学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本分院学生数的5%

第五条 各分院团委设副书记一名,委员不超过7名。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素质拓展、实践和校园文明督察工作。各分院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纪检部等部门。各分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六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等。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31-45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人,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班级前50%

(三)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名次位于班级前60%

(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五)宿舍表现评测合格以上。

第八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第四章 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须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一)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

(二)团委、学生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两年。

(三)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3/4的情况下举行选举;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票数超1/2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第十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各级团、学组织机构调整要报学院团委批准;副主任(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任命要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委员候选人按以下程序推荐:

(一)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团委(团支部)、学生会(班委);

(二)各班召开团支部、班委会联席会议,推荐出初步人选;

(三)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团、学干部推荐表》,报分院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核;

(四)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编制数内招收干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人员的名额、岗位及任职条件;

(二)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团、学一般干部招聘登记表》;

(三)团学组织考察、公示、审批。

(四)各级团学组织新增团学干部需报备学院团委。

第五章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各级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一)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二)参加会议、值班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二次以上。

(三)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未满20个小时。

第十五条 学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全院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一)评优项目: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分子

(二)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

2、学业成绩名次须位于班级前60%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

(三)评优的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分院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一名,由分院团委和学生会来确定是团干或学干;

    2、各分院团委、学生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分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3、各分院团委、学生会再从分院优秀团、学干部中按一定比例评选出20%的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4、学院团委、中心(学生会)在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联席会,联评选举产生分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院级学生干部总数的20%,再从中选出20%的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温州大学团、学干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参照院级学生干部评选方法。

5、各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需填写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报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批。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由院团委、中心(学生会)联合发文予以表彰。分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由干部所在分院团委、学生会予以表彰。

(四)学院团委、学生会委员在任期内要求自动退出者,取消其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3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织,并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在学院团委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院党政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四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是在原学生社团联合会上进行改革而形成的一个学生组织,是学院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的联合组织,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但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五条 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并下设工作事务部等工作部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学院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应按照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学院团组织的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繁荣校园文化。

第七条 学生社团以不妨碍学院、分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的集体活动者,分院领导有权责成其停止社团活动。社团派其成员出差,出差人员需按事假审批并经所在分院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者作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学院团委、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申报审批制度。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从校外邀请人士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八)需要使用较多经费的活动;

(九)面向全院的活动;

(十)其它有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须在一周前向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经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情况;

(三)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各社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凡一学期内未组织任何活动的社团,经审核后予以警告;连续两学期未组织任何活动的社团,经审核后予以取消该组织。

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记录交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上一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相应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成立。院级社团须向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推荐,学院团委核准后成立,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须为相应分院推荐人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且符合同学需求,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经费来源;

(三)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活动范围;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其各项筹备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答辩通过,报相应团组织,经团组织同意后,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备案,颁发社团资格证书,该社团成立。

第十五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联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学院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社团资格。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会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4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外设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种岗位。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劳务工作、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学院每年从学费总额中划拨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渠道所筹资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支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内无创收部门聘请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

(二)学生勤工助学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凡经营单位或有创收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一般由用工部门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学院勤工助学经费酌情支付;

   (四)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心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并合理使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四)调解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有损学院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应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0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

(二)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规定如下: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于每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必要时进行公开竞聘。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二)院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并连同岗位职责交大学生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中心审核后,将以多种形式向全院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三)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增减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报酬,对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减发工资并予以解聘。用工部门每月25日前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汇总表》,送交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进行审核后,报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四) 院外单位和个人聘请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院外单位和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结束前按10%的比例评出在学院勤工助学的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根据情况确定。计酬标准原则上每小时8元左右,每天报酬不超过40元,每月报酬不超过300元。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所聘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学院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三)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十六条具有我院学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孤残学生;

(二)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四)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

(五)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无固定收入者;

(六)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七)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而经济困难者;

(八)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者;

(九)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

(十)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方式分为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专项补助三种。

(一)定期补助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800元三个等级补助。申请定期补助的学生需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辅导员对申请补助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初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统一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部将对申请补助学生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

(二) 临时补助是学院为帮助因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资助措施。学生申请临时补助,一般一次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可以酌情处理。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向分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予以核查审批。学生本人办理临时困难补助手续后,可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财务处领款。

(三) 对于学院认定的特困生,学院视实际情况给予一些专项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类:

1、春节补助:用于补助学生在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寒假前发放;

2、寒衣补助:用于每年新生的越冬御寒的补助,立冬前后发放;

3、军训补助:用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服装补助,军训时发放;

4、保费补助:用于新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及大病保险的保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已获困难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须追回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第四章 外设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将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外设助学金,以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外设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看临时困难补助,并考虑出资人的愿望。

第二十条 获得各类外设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工部反馈给捐方。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供两名见证人(一般为本学院的老师或学生干部);

(七)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
   
(八)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未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在每年的5月中旬,到所在分院领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的国家贷款申请表在入学报到时发给。

(二)学生所在分院辅导员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在5月底将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部;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6月中旬报学院审核,将有关材料交送经办银行审批。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报到当日上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并初审确定预定人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1015日前报学院审核。

(三)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学院学生工作部根据银行相关规定,组织贷款学生(贷款学生自行联系两名介绍人)集中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账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院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多而贷款总额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学费贷款。

    (二)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执行银行相关规定。

(三)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部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四)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一)                    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达12学分者;

(二)                    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三)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四)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五)受校纪处分或触犯法律者。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责任规定:

(一)学生必须如实向学院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学院;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二)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三)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已到还款期限且未提出延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

第六章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的职责主要有:

(一)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二)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三)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四)按期向省教育厅申报全院助学贷款的额度。
   
(五)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的职责主要有:

(一)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分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三)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六)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七)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八)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院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二)负责协调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温大行政[2006]57

温州大学国樑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爱乡港胞李国樑先生捐资设立国樑助学基金。为做好此项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具有乡镇、街道以上单位有关证明),列入该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本学年智育成绩在班级前1/3以上,综合素质考评在班级前1/3以上;

3、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思想进步,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4、生活节俭,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5、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

三、评选时间及程序

1、每年6月份开展评选工作;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将初评名单报送学生处,报评人数各学院不得超过2名;

3、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名单,并予以公示;

4、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李国樑先生审定,并发文。

四、评选名额及金额

每年评选10名,在校期间每年资助学费6000元。

五、其他说明

每年依据评选条件,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评审,如发现已不具备资助条件者,将中止资助。被中止资助者的名额增补为本学年资助人数。

六、本办法自二○○六级学生开始实行。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5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秦亮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下,特设立城市学院秦亮助学金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捐赠资金每年20万,总额200万;

(二)学院每年按捐赠资金的20%配套;

(三)其他个人或团体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具有我院学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者(家庭未脱贫)

(四)孤残学生;

(五)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

(六)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经济困难者;

(七)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八)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而经济困难者;

(九)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

(十)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申请定为每学年开学初,经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困难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本项目每年总金额。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12000元、10000元、8000元三等补助,名额为每年20名。

第六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规定如下:

(一)助学金申请每学年办理一次,申请的学生需自主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初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统一报送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资助单位共同商定补助对象和等级。

(二)经公示后,学生工作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

(三)确定日期,会同资助单位发放困难补助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已获助学金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须追回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第八条 获得助学金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承诺:

 (一)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较好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按时诚信偿还贷款;

(三)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其他法定款项;

 (四)用自己的学有所长来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

 (五)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6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措施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补充,全体入住师生员工、在校家属以及所有在校外来人员均必须自觉遵守,服从管理。

第三条 各分院应在学生公寓内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住宿规定

第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当凭相关证明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办理住宿手续,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应在每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毕业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所住的寝室和床位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会同各分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学生应当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对号住宿,并登记入册。未经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和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私占、出借寝室或床位。

第六条 住宿学生使用的床上用品可以自带或在学校购买厂家直销的床上用品。

第七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应当签订寝室财产协议书,离校时,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前必须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验收财产,收回钥匙。若有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学生离校前未结清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需走读,或休学、退学的,应当持相关部门证明到所在分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办理退宿有关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退宿手续的,应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住校生不得在外留宿,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书面向寝室长请假,寝室长应及时向公寓楼门卫室作好登记并报备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周末回家或外出访友等应在门卫室作好书面登记。

第十条 放寒假、暑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寓,如有实际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公寓者,可以向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按规定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寝室秩序规定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人配有一床、一椅及一套组合书桌柜。室内物品(床上用品、行李、衣物、鞋类、书籍、桌椅以及其他日常用品)应当按要求摆放,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保持枕头、床单、被罩、蚊帐、衣物等生活用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寝室地面、门窗、墙壁、卫生间应当要经常擦拭打扫,保持干净。寝室里的衣橱、床等家具不得擅自挪移;不得在门窗、家具、墙上等地乱画乱写乱贴标语、大小字报、广告,保持寝室内外的清洁;不得在公寓公共场所随意涂写。

第十四条 讲卫生、讲文明,不准随地吐痰,不得从走廊、阳台、窗口往外摔瓶子、吐痰、倒水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杂物、垃圾等;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禁止往墙上踏脚印、抛球等。

第十五条 每个寝室必须推选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本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成员起床后应当各自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关门和熄灯制度。入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打篮球、排球,踢足球,以免危及他人和破坏公寓门窗。公寓区内不得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作没收处理;不得喧哗、怪叫、高声播放音响、敲打器皿、打牌、在寝室楼内相互谩骂及其他影响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将酒类或麻将、纸牌等赌具带入寝室。不得在学生公寓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不得在学生公寓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遵守公寓用电、用水规定,注意用电安全,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不得使用和存放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400瓦以上的高功率电器,一经查实,没收该违章电器。

第二十条 注意防火,爱护消防器材、设备。不得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杂物、纸张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和存放煤气炉、煤油炉等明火炉具,不得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寝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提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如发生失窃或发现可疑事件或人物应及时报告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私自换锁、门上加锁、私配钥匙和将钥匙转借给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来访登记制度。校外人员到学生公寓探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在门卫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在公寓楼门口会客,特殊情况要到公寓内探访者,须经门卫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公寓区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禁止在学生公寓区进行经商和传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画;有关宣传广告及活动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有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都必须要有署名、盖章,并注明有效期,同时在规定宣传栏内张贴;

(二)各分院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由所属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盖章,并张贴至本分院宣传栏;

(三)院外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盖章,并张贴至指定地点;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乱设活动、商业摊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公寓的管理,除负责修缮、卫生检查和学校教师、公安人员等执行公务外,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各类车辆不得违章停放,停放时要保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室内外公物,设备如属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得擅自拆移改装水电设备、门窗和家具等,杜绝常流水和常明灯。

第二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后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寝室相应的水电用量指标,指标以内免费,超出指标则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 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报修要填写报修单,写清楼号、寝室号、维修内容及日期,放进指定报修箱内,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屡犯不改的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理。对已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见义勇为、大胆揭发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公开或不公开的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寝室卫生实行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寝室管理人员每天对寝室卫生进行普查,各分院每周对寝室进行抽查。根据检查结果每学期开展一次寝室评比活动,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依次评出文明寝室免检寝室普通寝室脏乱差寝室

(二)每学期第一个月对寝室卫生及纪律进行普查和抽查后,原则上成绩优秀的寝室均可向所在分院申请免检;对于卫生情况不理想或一个月有两次违纪的寝室被评为脏、乱、差寝室的,所属分院应给予批评教育。

(三)免检寝室由所在分院采取不定期抽查,以合格或不合格计,凡一个月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则降为普通寝室,连续三次被评为脏乱差寝室的,各分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四)开展优秀寝室长的评比活动,对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由各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对违纪学生做好思想教育,并建立公寓学生个人行为档案,作为学生道德行为和德育评价的标准。对情节恶劣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寓楼实行查房制度,入住学生必须要尊重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服从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学生在公寓区内的品行进行考核,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7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公寓寝室内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增强计算机使用者的网络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计算机使用申请

    第三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凡要求在寝室内自行配置、使用计算机,应当由寝室全体成员就自习、用电等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申请登记表》,经寝室长和寝室成员签名同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学生凭审批单到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领取《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

    第四条为保证学生基础课学习,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寝室内配置计算机。

第五条申请计算机入网的学生,持《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到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安装手续。寝室内或跨寝室间不得私自连接计算机局域网络。

第三章 计算机使用规范

    第六条计算机所有者应当自觉维护寝室整洁、美观,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

    第七条计算机所有者应当自我妥善保管好计算机,若为他人的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的所有者与违法违纪使用计算机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计算机需外出维修或带回家,必须到学生公寓门卫室登记、出示《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开具外带证明,并自觉配合学校保卫处检查工作。

    第九条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开通实行限时管理,周日至周四时间为上午九时整至晚上十时半;周五与周六24小时开通,学校不承担网络关闭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使用计算机时,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行为规范要求,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十一条使用计算机时应当注意用电安全,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因工作需要在学生公寓设立网络服务器的,必须到学校公寓区学生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院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城院行政〔2007118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三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住宿,原则上要由学校统一安排,一般不允许学生自行到校外租房住宿。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在直系监护人陪同下)办理校外租住手续:

(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由于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

(三)未成年学生需要家长陪护学习的;

(四)家在茶山的;

(五)家虽然不在茶山,但父母在茶山置有房产的;

(六)由于专升本、考研、考公务员等需要的。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及需提交的必备材料:

(一)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时必须附有家长(父亲或母亲)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需附结婚证书;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需附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医嘱证明;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需附有身份证明及父母申请书;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4款规定情形的需附有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5款规定情形的需附有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凡符合本暂行规定办法第四条第6款规定情形的需提供何种资料由各分院自行决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在外租住的理由并由家长亲自到校签署同意意见;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在向学生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的,则由学生本人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四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一式四份),就本人在校外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和违法违纪责任等事项向学院做出明确承诺,并如实、准确地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学生填写的《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四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一式四份)均应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

(六)上述手续和材料齐备以后,经分院辅导员审核,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同意后需报学生所属公寓区后勤办公室。

(七)经审批同意办理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与分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以及学校保卫处签订《校外租住协议书》;

(八)上述手续齐全后,申请学生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办理相关退房及财务手续,并凭结清单至所属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申领校外住宿批准回执单。

(九)上述手续和材料不齐备或学生在《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中所填写的情况不真实一律不予批准。

(十)欲申请在外租住的学生须在每学期末两周内办理下一学期手续,各分院将校外租住学生名单及基本情况提供给学院财务室、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和保卫处,非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四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一式四份)、《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学院、学生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

第七条办理校外租住的学生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已办理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免交申请学期的住宿费;

(二)享受其应有的权利。

第八条 校外租住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办理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供准确的租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二)校外租住期间应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服从学院相关安排;

(三)校外租住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它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在校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四)因病办理临时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应在治疗康复后回校办理住宿手续; 

(五)学生在校外租住期间应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根据承诺书等的相关约定,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或相关事件均由本人承担,学院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六)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分院汇报校外住宿情况,各分院应注意了解和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七)学院应加强对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学生应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学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有关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八)在特殊时期,学院有权做出相应特殊规定,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回校住宿。

第九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如私自回校住宿,一经发现,则按外来人员私自留宿处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取消学生的校外租住权利并做出相关处理:

(一)校外租住期间经常不按时到课或不参加学院活动的;

(二)故意隐瞒租住地址或联系方式的。

第十一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外,还将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学生本年度内一切评优资格;

(二)不得享受学院各项经济资助,如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助学贷款等;

 (三)是学生干部的,将撤消学生干部职务;
(四)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不合格;
(五)已被党组织列为考察对象的,将延长其考察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一、《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

 

附件一: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本人因                                     原因申请校外住宿,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在校外住宿期间,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中规定的有关校规校纪,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二、在对校外住址周边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情况登记表》。

三、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受的一切财产损失完全由本人和家长承担;如违法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如违反校规校纪,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四、定期向所在分院汇报校外住宿情况,愿意接受学校保卫处、学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有关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五、校外住宿期间,校内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私自回校住宿。如私自回校住宿,一经发现,愿按外来人员私自留宿接受处理。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学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公寓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附件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

 

申请校外

住宿原因

 

校外住宿

详细地址

 

校外住宿

   

        日至            

申请

校外

住宿

学生

 

 

 

 

 

 

 

 

联系电话

 

  

 

房东

  

 

联系号码

 

联系号码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学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公寓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温大行政〔200667

温州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原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二、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

2、校徽、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

4、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5、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个人有效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询问和检查。

6、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7、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2、严禁酗酒、赌博、寻衅滋事、起哄闹事,严禁打架斗殴、殴打师生员工,严禁侮辱女生、女教工等违法行为。

3、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销、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应按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

4、严禁观看、阅读、翻印、出售、传抄、制作反动淫秽书刊、画片、照片、音像制品和播放、收听反动、黄色歌曲,严禁在校内搞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5、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6、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演讲、讲座、报告、文娱活动等公共活动,组织者一般应该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并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措施,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凡是有严重安全隐患或具体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集会、演讲、讲座、报告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损坏公私财产,不得损害其他师生的合法权利。

7、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8、师生员工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9、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10、对配电间、油库、煤气供应站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专人管理,落实三防措施,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认真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

11、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在三天内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12、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短训班必须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由组织(举办)者统一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暂住登记;

13、建筑施工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开始,施工负责人必须在三天内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到保卫处,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

14、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党委宣传部后,方可入校采访。外国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采访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5、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落实治安消防措施,一般不准对校外开放。

16、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类行政布告、通告等。

17、不得在校内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18、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19、严禁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垂钓。

20、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四、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校内消防安全管理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温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六、校内交通秩序管理

1、机动车进入校园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同意,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者进行教育、纠正,有权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2、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笛、急转弯、急刹车及高速行驶,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指示牌行车。

3、校门外周围禁止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设摊点等。

4、建筑施工用车应遵循指定路线行使,并注意安全。

5、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6、严禁自行车带人,自行车必须依次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内;

7、师生的机动车进入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

8、不得在校内教练机动车辆。

9、无特殊情况,出租车和营运三轮车不得进入学校。

10、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七、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1、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

2、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影响学校稳定;

3、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或赌博恐怖活动;

4、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5、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6、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资料或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的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学生自杀、自伤的;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91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