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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课堂;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方法、请假和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副班长负责,每节课都要清点到课人数并记录缺课同学姓名,考勤记录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后每周汇总交至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生考勤干部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发现考勤干部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应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并通过个别谈话、向辅导员反映等方式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教育。任课教师要支持学生考勤干部的工作,认真核实考勤记录并签字,发现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手续如下:
(一) 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可向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索取),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病假必须有本院医务所(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 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分别送请有关部门审批: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院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 审批后,将请假单交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旷课时数计算:政治教育活动、劳动以及学院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军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见习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第十条 学生旷课的处分,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