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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资助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外设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种岗位。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劳务工作、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学院每年从学费总额中划拨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渠道所筹资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支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内无创收部门聘请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
(二)学生勤工助学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凡经营单位或有创收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一般由用工部门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学院勤工助学经费酌情支付;
   (四)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并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心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并合理使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四)调解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有损学院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应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0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
(二)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规定如下: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一般于每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分院审核同意后,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必要时进行公开竞聘。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
(二)院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并连同岗位职责交大学生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中心审核后,将以多种形式向全院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三)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增减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报酬,对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减发工资并予以解聘。用工部门每月25日前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汇总表》,送交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进行审核后,报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四) 院外单位和个人聘请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院外单位和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结束前按10%的比例评出在学院勤工助学的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院根据情况确定。计酬标准原则上每小时8元左右,每天报酬不超过40元,每月报酬不超过300元。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所聘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学院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三)基金的增值部分。
第十六条具有我院学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孤残学生;
(二)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四)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
(五)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无固定收入者;
(六)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七)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而经济困难者;
(八)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者;
(九)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
(十)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方式分为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专项补助三种。
(一)定期补助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800元三个等级补助。申请定期补助的学生需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辅导员对申请补助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初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统一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部将对申请补助学生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
(二) 临时补助是学院为帮助因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资助措施。学生申请临时补助,一般一次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可以酌情处理。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向分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予以核查审批。学生本人办理临时困难补助手续后,可凭学生证和“临时困难补助通知单”到财务处领款。
(三) 对于学院认定的特困生,学院视实际情况给予一些专项补助,一般有以下几类:
1、春节补助:用于补助学生在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寒假前发放;
2、寒衣补助:用于每年新生的越冬御寒的补助,立冬前后发放;
3、军训补助:用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营养补助,服装补助,军训时发放;
4、保费补助:用于新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及大病保险的保费补助;
5、“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已获困难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须追回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第四章 外设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将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助学的渠道,争取外设助学金,以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外设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看“临时困难补助”,并考虑出资人的愿望。
第二十条 获得各类外设助学金的学生,在受助的第二学年开学后,需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工部反馈给捐方。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提供两名见证人(一般为本学院的老师或学生干部);
(七)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延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
    (八)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未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在每年的5月中旬,到所在分院领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的国家贷款申请表在入学报到时发给。
(二)学生所在分院辅导员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在5月底将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部;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6月中旬报学院审核,将有关材料交送经办银行审批。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报到当日上交学院学生工作部,并初审确定预定人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报学院审核。
(三)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学院学生工作部根据银行相关规定,组织贷款学生(贷款学生自行联系两名介绍人)集中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账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院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多而贷款总额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学费贷款。
    (二)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执行银行相关规定。
(三)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部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四)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一)                    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达12学分者;
(二)                    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三)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
    (四)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五)受校纪处分或触犯法律者。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责任规定:
(一)学生必须如实向学院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学院;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二)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贷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三)贷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已到还款期限且未提出延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
第六章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的职责主要有:
(一)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二)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三)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四)按期向省教育厅申报全院助学贷款的额度。
    (五)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的职责主要有:
(一)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分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三)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六)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七)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八)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院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二)负责协调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