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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措施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补充,全体入住师生员工、在校家属以及所有在校外来人员均必须自觉遵守,服从管理。
第三条 各分院应在学生公寓内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住宿规定
第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当凭相关证明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办理住宿手续,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应在每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毕业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所住的寝室和床位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会同各分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学生应当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对号住宿,并登记入册。未经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和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私占、出借寝室或床位。
第六条 住宿学生使用的床上用品可以自带或在学校购买厂家直销的床上用品。
第七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应当签订寝室财产协议书,离校时,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前必须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验收财产,收回钥匙。若有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学生离校前未结清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若需走读,或休学、退学的,应当持相关部门证明到所在分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办理退宿有关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退宿手续的,应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住校生不得在外留宿,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书面向寝室长请假,寝室长应及时向公寓楼门卫室作好登记并报备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周末回家或外出访友等应在门卫室作好书面登记。
第十条 放寒假、暑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寓,如有实际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公寓者,可以向后勤集团宿舍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按规定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寝室秩序规定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人配有一床、一椅及一套组合书桌柜。室内物品(床上用品、行李、衣物、鞋类、书籍、桌椅以及其他日常用品)应当按要求摆放,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保持枕头、床单、被罩、蚊帐、衣物等生活用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寝室地面、门窗、墙壁、卫生间应当要经常擦拭打扫,保持干净。寝室里的衣橱、床等家具不得擅自挪移;不得在门窗、家具、墙上等地乱画乱写乱贴标语、大小字报、广告,保持寝室内外的清洁;不得在公寓公共场所随意涂写。
第十四条 讲卫生、讲文明,不准随地吐痰,不得从走廊、阳台、窗口往外摔瓶子、吐痰、倒水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杂物、垃圾等;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禁止往墙上踏脚印、抛球等。
第十五条 每个寝室必须推选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本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成员起床后应当各自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关门和熄灯制度。入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打篮球、排球,踢足球,以免危及他人和破坏公寓门窗。公寓区内不得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作没收处理;不得喧哗、怪叫、高声播放音响、敲打器皿、打牌、在寝室楼内相互谩骂及其他影响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将酒类或麻将、纸牌等赌具带入寝室。不得在学生公寓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不得在学生公寓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遵守公寓用电、用水规定,注意用电安全,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不得使用和存放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400瓦以上的高功率电器,一经查实,没收该违章电器。
第二十条 注意防火,爱护消防器材、设备。不得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杂物、纸张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和存放煤气炉、煤油炉等明火炉具,不得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寝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提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如发生失窃或发现可疑事件或人物应及时报告所在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私自换锁、门上加锁、私配钥匙和将钥匙转借给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来访登记制度。校外人员到学生公寓探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在门卫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在公寓楼门口会客,特殊情况要到公寓内探访者,须经门卫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公寓区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禁止在学生公寓区进行经商和传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画;有关宣传广告及活动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有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都必须要有署名、盖章,并注明有效期,同时在规定宣传栏内张贴;
(二)各分院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由所属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批盖章,并张贴至本分院宣传栏;
(三)院外的宣传、通知、广告等张贴物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盖章,并张贴至指定地点;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乱设活动、商业摊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公寓的管理,除负责修缮、卫生检查和学校教师、公安人员等执行公务外,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等各类车辆不得违章停放,停放时要保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室内外公物,设备如属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得擅自拆移改装水电设备、门窗和家具等,杜绝常流水和常明灯。
第二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后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寝室相应的水电用量指标,指标以内免费,超出指标则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 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报修要填写报修单,写清楼号、寝室号、维修内容及日期,放进指定报修箱内,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屡犯不改的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处理。对已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见义勇为、大胆揭发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公开或不公开的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寝室卫生实行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寝室管理人员每天对寝室卫生进行普查,各分院每周对寝室进行抽查。根据检查结果每学期开展一次寝室评比活动,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依次评出“文明寝室”、“免检寝室”、“普通寝室”、“脏乱差寝室”;
(二)每学期第一个月对寝室卫生及纪律进行普查和抽查后,原则上成绩优秀的寝室均可向所在分院申请免检;对于卫生情况不理想或一个月有两次违纪的寝室被评为脏、乱、差寝室的,所属分院应给予批评教育。
(三)免检寝室由所在分院采取不定期抽查,以合格或不合格计,凡一个月有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则降为普通寝室,连续三次被评为脏乱差寝室的,各分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四)开展“优秀寝室长”的评比活动,对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由各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对违纪学生做好思想教育,并建立公寓学生个人行为档案,作为学生道德行为和德育评价的标准。对情节恶劣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寓楼实行查房制度,入住学生必须要尊重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服从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分院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学生在公寓区内的品行进行考核,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