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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听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9-15 浏览:

 

城院〔2007〕119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听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院:
    现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听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听课管理 规定 通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印发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听课管理暂行规定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为掌握学科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促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管理
(一)各级领导和教师要坚持听课制度。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本人自定或由教学科研部协助安排;各分院领导听课由本人自定或所在分院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协调安排;教师听课由教师本人或系统一安排。
(二)听课人听课时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听课人需认真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教学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听课记录等材料要及时归档。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等材料由教学科研部负责发放、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备案归档;各分院领导及教师的听课记录等材料,由所在分院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统计分析、备案归档。
(四)各分院每学期末要将本学期听课、查课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统一交教学科研部归档
(五)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都将分别作为听课人和被听课人的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听课要求
(一)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各分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它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三)各分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四)各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五)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六)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七)初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八)见习期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九)各分院、各系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听课,并结合教研活动进行评议、讨论和交流。
(十)各分院系每学期应开设观摩课,邀请有关人员观摩、评议。
(十一)以上听课不包括新聘教师面试及新教师岗前试讲。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