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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学院管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学院  来源:管理学院 时间:2016-10-14 浏览: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体性科技活动。为鼓励全院学生和教师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根据《温州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学院加强应用型建设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管理学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是我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决策与领导机构,负责学科竞赛政策制定、项目审定及重大事项决策。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胡宪武
副组长:黄志辉 姜良
秘书长:陈晓晴 章国道
成员:胡宪武 黄志辉 姜良 张启明 林巍 戴晓震 袁胜 陈晓晴 章国道
二、学科竞赛项目
按照《2016年浙江省大学科技竞赛赛项名单》及《温州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中的竞赛项目表,认定以下12项为我院重点支持的赛事,它们都是规模较大、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或举办历史悠久的学科竞赛项目。

管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一览表

三、赛事组织及实施
1.每一赛事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平时应注意搜集该项赛事信息,对该项赛事有较透切的理解;并做好该项竞赛的组织、安排与协调工作,并督促、协助承办单位做好竞赛过程检查以及校级竞赛的命题、竞赛和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2.根据参赛学生规模,每一赛事选拔一人或数人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热爱竞赛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准和高度的责任心,并有协助该项竞赛负责人之义务,切实做好竞赛材料的收集、分析及竞赛活动的组织(如报名、选拔、培训)与实施等工作。
3.院学生办公室(含团委、学生会)要把学科竞赛工作与学生社团工作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积极参与学科竞赛项工作。院学生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学生社团的活动,要求活动围绕专业竞赛展开,切实落实“一专业、一社团、一竞赛”的精神要求。竞赛中的宣传、报名、选拔、培训等各项工作也由院学生办公室具体执行。
 
管理学院各项学科赛事负责人一览表

四、激励措施
1.对学生的激励
参与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学生,除了遵照《温州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给予奖励外,还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鼓励:
(1)学分替代
根据《温州商学院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规定,学科竞赛获奖者可获得专业奖励分,专业奖励学分可以申请充抵除两课、体育课、毕业环节外的任一性质课程学分。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专业与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申请奖励8、6、4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申请奖励4、3、2学分。团体参赛的,每位成员可申请获得学分减半;参赛人员完成集训并代表学院参赛未获上述奖项者可申请奖励0.5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替代
获奖者,可遵照《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多样化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商学院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多样化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的执行,并优先推荐到优质实践基地实习或工作。
(3)评优评奖加分
根据《温州商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规定,每学年学生综合考评时,对于获奖者给予加分奖励:

另据《温州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规定,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奖项是申请奖学金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申请一等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评选条件之一:
① 获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奖以上;
② 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
③ 获“挑战杯”及其他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参赛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申请二等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评选条件之一:
① 获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
② 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及其他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③ 在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奖;

(3)奖金鼓励。
据《温州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规定,一等学科竞赛优秀奖获得者,学院给予1000元/年的奖励;二等学科竞赛优秀奖获得者,学院给予600元/年;团队参加竞赛的,必须以团队名义申请:一等奖的团队,奖励2000元/年;二等的团队,奖励 1500元/年。
(4)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与课程冲突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办理免听、免修、或缓考、缓修等。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课程设计、实习、上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可给予及格以上成绩;课程类型不同者竞赛结束后随下一年级补修;竞赛与其它必修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申请请假和缓考。
2.对教师的激励
(1)指导教师指导费和课时补贴,根据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关于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给予指导教师指导费和课时补贴(见附件)。
(2)计算教学工作业绩分及奖励分。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或教练组成员,根据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温城院学〔201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业绩分及奖励。
(3)指导教师获奖者,在年终考核评定和评优评奖时,给予加分。

温州商学院管理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