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告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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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1-19 浏览:


全校师生员工:

为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更好地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就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如下:

一、车、牌、证要求

车辆必须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号牌;经学校通行审批,取得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凭学校核发的通行证在校内按规定驾驶。

二、违规处理规定

自11月17日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实行周期违规记分的管理办法,每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内赋予12分。在本周期内扣完12分,取消本周期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资格。

对本周期内存在飚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因酒后骑车发生事故等严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行为的,注销其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

三、违规记分办法

(一)进出校门出现闯岗行为记6分;

(二)酒后骑车记3分,酒后骑车发生事故的记12分;

(三)校园规定时速为15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扣3分,发生事故的记6分;明显飚车行为记12分;

(四)骑车接打手机、或做危险表演动作记3分;因此项原因发生事故的记12分;

(五)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通行证记6分;伪造、冒用号牌或通行证的,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六)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记12分,其他改装、拼装、加装行为记3分;

(七)在楼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室内场所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充电的行为记6分;

(八)在楼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车辆记6分,其他区域违停记3分;

(九)不按交通标识规定行车记3分,因此项原因发生事故的记6分;

(十)骑车超载记3分,因此项原因发生事故的记6分;

(十一)校外行驶被交警处罚,按处罚情况扣除相应分数。

四、其他

(一)学生毕业后,其电动车通行证自动注销;

(二)通行证信息登记以学校车辆信息管理平台为准,遵照人车证一致原则,不得私下转让车辆;

(三)伪造假证、使用假证、恶意撕毁他人电动车通行证的,按校规予以处分;

(四)为优化非机动车停车资源,现南校区三无车辆(无牌、无证、无主)将于本周内移至北校区集中停放。

本通知所规定的电动车违规处理事项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试行,由行政事务部(保卫处)负责解释。请全校师生员工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

 

                              行政事务部(保卫处)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