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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公寓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11-04 浏览:

依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手册》有关公寓管理规定,结合分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        不服从辅导员、宿舍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并与之发生矛盾冲突,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2.        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向楼下乱扔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组织、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以上处分。
3.        晚归(2230后归寝),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4.        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吹风(850W以上)、电炊具、电热棒等4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熄灯后点蜡烛并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未经批准,随意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7.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在宿舍内赌博、制造噪音或因使用电话、网络、音响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9.        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10.    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1.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处,除给予相关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还将取消其本学期入党资格、学生干部资格;取消本学期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本学期享受的学院各项经济补助,如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困补助、助学贷款等。
12.    本条例适用于管理分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13.    本条例由管理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14.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