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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温州大学2010届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通知

作者:学院  来源:学院 时间:2010-03-02 浏览:

        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0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办学〔2009〕180号)精神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 决定在我院2010届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毕业生中评选“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和“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温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比例:
优秀毕业生分为浙江省优秀毕业生和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总人数的20%。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照本科4%,专科3%的比例,剩余的为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06级按班级进行评选,07级按专业进行评选。
三、评选办法:
06级评选办法: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分值规定如下:校级一等奖学金7分,校级二等奖学金4分,校级三等奖学金2分,校级单项奖学金0.3分;荣誉称号(校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分值: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校级0.3分。
07级评选办法: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分值规定如下:精英奖学金15分,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8分,学业优秀二等奖学金5分,学业优秀三等奖学金3分,第一课堂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2分,第二课堂奖学金中学科竞赛一等2分,二等1分,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一等2分,二等1分,创业优秀奖学金一等2分,二等1分,文体优秀奖学金一等2分,二等1分,实践优秀奖学金1分,社会工作奖学金1分,德育优秀奖学金1分,优秀团队奖学金1分;荣誉称号(校包括“三好学生”、 “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分值: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校级0.5分。
四、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须达425分(含425)以上);
4、奖学金获得次数要求:
本科生获奖学金次数在四次(含四次)以上,专科生获奖学金次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
5、荣誉称号获得要求:获一次(包括一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6、按总综合考评分值名次从高到低排列,并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单(采取四舍五入)。
7、如总综合考评分值相同,则按精英奖学金和第一课堂奖学金分值所占总分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名单,如若还是相同,则按最高等级获得次数从高到低确定名单,以此类推。
五、时间和程序
1、3月1日前各分院根据评选办法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并在全分院张榜公示三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3月4日前各分院将初评名单并附事迹材料(含电子版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审查各分院报送的材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报学校审批;“省优”报送省教育厅,“校优”由学校发文。
六、奖励办法:
1、省优毕业生由教育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2、省、校优毕业生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3、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4、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
七、注意事项
1、评选工作要做到“四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3、被授予“省优”和“校优”者,如因某种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八、各二级分院根据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做适当的调整,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3.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
4.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名册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