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告t
管理分院关于重申《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分院学办 来源:管理分院学办 时间:2011-06-24 浏览:
各位同学:
本学期期末考试,学院将进一步加大监考力度,快速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快速公布考试违纪事实,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现重申如下: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都应当自觉遵守考试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
(11)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2)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2)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3)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6)交卷过程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9)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向教师求情送礼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场外学生为考场内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协助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重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从重处分;
希望每位同学能够诚信应考,杜绝违纪,共同营造诚信应考、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案例选编
管理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案例选编
案例一:
2010年12月12日,在《营销策划》期末考试中,我院学生A夹带资料进行考试,构成作弊行为。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A同学被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
2010年6月28日,在《大学英语》期末考试过程中,我院学生A与B将手机带进考场,在监考老师特别强调要将手机关机放讲台后,A与B学生不听劝告,在考试中B学生将考试答案以短信形式发给A学生,被监考老师发现,以作弊论处,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A与B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
2010年7月1日,在《期货与期权》期末考试过程中,我院学生A考完试后离开考场,用手机将与考试答案发给在考场中学生B,协助学生B作弊,以作弊论处,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A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B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四:
我院A与B学生在2010年6月19日上午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传递答题卡,构成作弊行为。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A与B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五:
2007年12月28日,在《信息检索》课程期末考试中,我院A与B学生交头接耳经监考老师警告后再次发生,以作弊论处,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A与B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六:
2007年5月30日高等数学期中考试,我院A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以作弊论处,经查实A学生在2006年12月28日《C语言编程》期末考试中抄袭他人答卷,已被留校查看处分,现属于第二次考试作弊,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3)点规定,A学生被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七:
2005年12月25日,我院学生A在英语三级考试中,代替其高中同学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以严重作弊论处,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被开除学籍;同一天,我院学生A请校外人员(系专业“枪手”)替其参加英语三级考试,同样以严重作弊论处,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被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