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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

作者:管理分院  来源:管理分院 时间:2013-12-02 浏览: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学生会选拔、管理机制改革,增强学生民主意识,提高学生参政议政能力,使全体学生都能积极、有效地参与学生会及其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使学生会工作更加高效、公开、透明,更好的发挥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经研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已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生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行使选举权利,规范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应当坚持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会主席由管理分院全体选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每届任期1年,届满后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报院党总支、院学生会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 制定相关的宣传方案;
(三) 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 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 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生会主席换届选举期间,成立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学生会主席候选人的,自动辞去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缺额可以补足。
第九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 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三) 确定选举人;
(四) 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五) 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有序开展选举宣传工作;
(六) 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 解答选举人询问,受理选举人申诉;
(八) 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 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举人

第十条 具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限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
第十一条 选举人名单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依据学籍资料确定,并于选举日的15日前将选举人名单公布。对 公布的选举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人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出。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举人名单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管理分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团结合作精神,工作积极性高、认真负责,具有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组织协调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较强;
(五)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情况,身体健康;
(六)管理分院全体学生,至少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包括各部门副部长以上、班级班长和团支书);
第十三条 报名截止后,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对报名名单进行投票推举候选人,书面上报院学生会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10日前将候选人名单公布。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出。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学生。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上报院党总支委、院学生会并告知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重新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布。

第五章 选举活动

第十五条 选举活动时间按实际情况定。
第十六条 候选人应当提前2日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交选举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方可开展选举活动。
第十七条 候选人在开展选举活动时可以对选举人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得干扰正常的校园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出现商业机构、校外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品牌、标识,不得出现管理学院现任教职员工的支持语句,不得攻击他人,不得有向选举人派发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其它贿选行为。

第六章 投票和开票

第十九条 投票应当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投票点进行。投票站设监票人若干名。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举委员会在投票前将选票发至选举人手中并向选举人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选票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学生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监票人在投票前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投票前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进行身份确认。
第二十五条 选票应当由选举人本人填写。选举人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计票。
第二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确定时间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1人的,选票有效;多于1人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无法辨认或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非选票规定符号的,经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七章 选举结果
第二十九条 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新一届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条 选举结束时,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举人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学生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书面上报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得票数最多的和次多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1%以内时,得票数次多的候选人在可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计票。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申请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1/4以上委员提议,2/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要求罢免学生会主席;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秘书处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学生会主席应当在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后3日内向学生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3日内向全体学生公布罢免书和答辩书,组织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学生会主席罢免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罢免委员会在成立后15日内组织全院有选举权的学生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罢免委员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有支持罢免或阻止罢免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 罢免学生会主席,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不得委托投票。
第三十八条 罢免学生会主席,应当经有选举权的学生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3日内向全体学生公告。
第四十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 因健康等原因连续3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四) 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学生会主席职务终止后,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向全体学生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半年后进行述职报告,由团学常任代表进行信任投票,如得票数达不到半数,则学生会主席自动辞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在一届任期内出现空缺,应当在1个月内由本届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学生会主席,其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书面上报院党委、校学生会。

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候选人或选举人有权向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拖延选举时间的;
(一) 擅自指定、委派、调整、变更候选人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 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多次投票、毁坏选票或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学生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 对检举学生会主席选举中的违规行为或者对学生会主席提出罢免要求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 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六) 干扰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贿选使用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
第四十六条 有四十二条规定行为而成为候选人的,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候选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有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当选人,学生会主席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学生会主席选举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