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告t
关于课堂违纪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分院 来源: 时间:2016-03-17 浏览:
各班级、各学生:
根据温城院教【2009】125号《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文件和温城院教【2014】20号《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文件精神,对学生一学期内课堂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节数累计达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节数累计达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节数累计达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节数累计达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节数累计达50节以上者,或因旷课累计受处分且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和夜不归宿从重处理。
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本学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包括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查看期内的)取消评选资格。综合测评的学风分数满分为30分、最低分0分。其中旷课1节扣2分,迟到早退扣1分,带早餐进教室扣1分。
在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分(含不参加补考的),一学期达到该学期所修必修课程总分(含重修的学分)40%者给于学业警告;一学年达到该学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含重修的学分)40%-60%者,给予降级处理;一学年达到该学年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含重修的学分)60%-70%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经学生本人申请签订降级试读承诺书后给予降级试读处理。
管理分院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