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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我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管理学院  来源:管理学院 时间:2017-03-05 浏览:

 17届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不含生源地信用贷款)。
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3月6日至3月20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13日至4月3日, 各高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收取纸质材料和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通过预审核的申请人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学校在查验材料原件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4月17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三)审核拨付。5月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4月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7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7年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如有疑问,请联系吴老师:0577-86596385




温州商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