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希望遇到诚信的你
作者:管理学院 来源: 时间:2018-12-09 浏览:
全体同学:
即将到来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是一次检验知识水平的考试,也是一次道德与诚信的考验。而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也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诚信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源,也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考试中违规和作弊是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更是对自身能力与人格的否定与蔑视。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二、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末考试作弊处分
(一)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电子设备、移动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者;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移动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开卷允许带的除外);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2.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3.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5.交卷过程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6.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7.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8.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及以上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把窃听器、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收到信号或者与外界进行联系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向教师求情送礼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场外学生为考场内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协助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重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从重处分。
如果我们用心对待,全面准备,真正面对考试的时候就会发现,考试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但若是存在侥幸心理,触碰违纪作弊的禁区,这才是真正可怕的地方。
希望大家都能抓紧时间积极备考,充分利用好课余的学习时间,端正考试态度,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愿大家能靠自己的努力,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