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公寓寝室内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增强计算机使用者的网络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计算机使用申请
第三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凡要求在寝室内自行配置、使用计算机,应当由寝室全体成员就自习、用电等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申请登记表》,经寝室长和寝室成员签名同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学生凭审批单到所在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领取《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
第四条为保证学生基础课学习,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寝室内配置计算机。
第五条申请计算机入网的学生,持《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到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安装手续。寝室内或跨寝室间不得私自连接计算机局域网络。
第三章 计算机使用规
第六条计算机所有者应当自觉维护寝室整洁、美观,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
第七条计算机所有者应当自我妥善保管好计算机,若为他人的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的所有者与违法违纪使用计算机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计算机需外出维修或带回家,必须到学生公寓门卫室登记、出示《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开具外带证明,并自觉配合学校保卫处检查工作。
第九条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开通实行限时管理,周日至周四时间为上午九时整至晚上十时半;周五与周六24小时开通,学校不承担网络关闭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使用计算机时,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行为规范要求,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十一条使用计算机时应当注意用电安全,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因工作需要在学生公寓设立网络服务器的,必须到学校公寓区学生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院有权做出裁决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