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社区迟归、夜不归宿及私换寝室专项检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管理分院 来源: 时间:2015-10-19 浏览:
为保障我院广大学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提高我院社区管理与服务效率,使我院学生逐步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一、 检查方法
1、学生社区迟归、夜不归宿及私换寝室的检查由分院、后勤和学生社区处联合检查。
2、检查方式:采用日常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是根据学院门禁系统反馈信息、各楼栋管理员登记、夜间值班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等检查信息,抽查是全体辅导员以及学生社区处相关人员集体参与与检查。
3、23:00后返回宿舍者,需要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本楼管理员处登记,如不安管理人员要求签到,或有不尊重管理人员的言行,视情节轻重按《学生手册》中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给予处理。
二、检查内容
根据我院熄灯制度,23:00点熄灯
1、迟归:当日23:00点至次日5:30点之间返回宿舍,视为迟归。
2、夜不归宿:当晚23:00点后被检查人员发现不在寝室,且在当日23:00点至次日5:30之间无在门禁系统或管理员处登记记录,视为夜不归宿。
3、私换寝室:根据分院寝室安排,不在原寝室住宿(含原床位)私自与他人调换寝室或搬入空寝室(含空床位),视为私换寝室。
三、处理办法
对于无故晚归、夜不归宿、私换寝室者一律记录在个人成长档案,并由所在分院秉公处理,结果上报学生社区备案。
1、迟归
为规范学院社区教育制度,不影响学生正常作息时间,对迟归学生做以下处理规定:
1)迟归次数累计达2次者,给予整改通报;
2)迟归次数累计达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迟归次数累计达4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夜不归宿
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温城院{2007}109号)第十八条第六点“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夜不归宿次数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夜不归宿次数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次数累计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夜不归宿次数累计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5)夜不归宿次数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私换寝室:
凡我院学生都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换寝室。对于私换寝室,具体规定如下:
1) 私换寝室次数累计达1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处理,并向分院学办提交检讨书;
2)私换寝室次数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私换寝室次数累计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私换寝室次数累计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5)私换寝室次数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申请办法
1)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寝室、夜不归宿,应向分院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前请假,填写附件中的《学生晚归(夜不归宿)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分院和学生社区处备案。
2)因在外打工、创业或考研学习等情况的,不能在23:00前返校,但能在24:00前返校的,应向分管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分院领导签字,报学生社区处备案。如长期00:00后返校,为不影响学校统一管理和其他学生正常作息制度,建议该同学申请办理校外住宿。
3)对于有特殊情况需更换寝室,必须填报《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寝室更换申请表》,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经学生社区处、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更换寝室。
五、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