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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秦亮”助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下,特设立城市学院“秦亮助学金”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助学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捐赠资金每年20万,总额200万;
(二)学院每年按捐赠资金的20%配套;
(三)其他个人或团体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具有我院学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
(一)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者(家庭未脱贫);
(四)孤残学生;
(五)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元以下者;
(六)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经济困难者;
(七)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
(八)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而经济困难者;
(九)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
(十)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申请定为每学年开学初,经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困难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本项目每年总金额。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12000元、10000元、8000元三等补助,名额为每年20名。
第六条 申请和发放程序规定如下:
(一)助学金申请每学年办理一次,申请的学生需自主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初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统一报送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资助单位共同商定补助对象和等级。
(二)经公示后,学生工作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等级;
(三)确定日期,会同资助单位发放困难补助金;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已获助学金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除须追回补助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第八条 获得助学金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承诺:
 (一)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较好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按时诚信偿还贷款;
(三)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其他法定款项;
 (四)用自己的学有所长来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
 (五)填写《学年小结表》,总结上学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