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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各分院应当做好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学生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的;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及停课、罢课的;未经批准聚众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或各种大、小字报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依法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他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根据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等行为者,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
(五)不当得利且拒不返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法转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况不同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斗殴,促成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1)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2)伪证者本身参与打架斗殴或组织策划的,从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的,视伤害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结伙斗殴者:(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4)参与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谋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返还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伪造教师或他人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寻衅滋事者,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非法扣留、冒领、私自查阅他人邮件、包裹、汇票、电报、电子邮箱等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者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和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复吸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阅读、观看、复制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或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和建设黄色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按有关程序申请在公寓寝室内使用计算机,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 在使用计算机时,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校园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其他利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超过10节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旷课节数累计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节数累计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节数累计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节数累计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节数累计50节以上者,或因旷课累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和夜不归宿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都应当自觉遵守考试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
(11)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者;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2)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3)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6)交卷过程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9)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向教师求情送礼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场外学生为考场内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协助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重犯或因其它原因受过纪律处分又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从重处分;
(八)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等4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熄灯后点蜡烛并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骑车带人、在校园主干道上溜旱冰等行为,经劝阻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向楼下乱扔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组织、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意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打牌、制造噪音或因使用电话、网络、音响等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社会风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他人,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色情陪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常酗酒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发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隐瞒事实,认错态度差者;
(二)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院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八)群体性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由分院给予鉴定、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院核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附有学生(或未成年人学生家长)签名的材料。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较为复杂的事件,在学院进行处分前,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安排听证会的要求;
(三)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分院决定,报学生工作部,送学院发文;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五)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分院负责调查;跨分院学生的违纪行为或同一违纪事件涉及院外学生时,由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六)对在全院有影响的违纪事件或分院不及时查处或处理不当的违纪事件,学生工作部有权对分院处理工作予以监督或视情况责令分院重新处理;
(七)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要在二周内处理完毕,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
(八)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院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院备案;
(九)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分院记录在案,并由两个在场的相关教师签字证明;分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时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并告知家长;
(十)处分决定中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叙述、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调查要做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名;
(十一)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发文。
第二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为其代办手续,如将档案和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等。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院公布之日算起),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具体申诉及受理办法按照《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项在内。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各分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