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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8-05 浏览:

 

城院行政〔200660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理论课、知识课、技术技能课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其他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选修课程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为了更好地达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减少盲目性,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程(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是指由若干门相关课程组成的模块,一个模块一般由3-5门课组成,学生必须按模块修读;任选课是指可根据个人的特长和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比例
(一)专科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20%左右,选修课中限制性选修课的学分占65%左右。
(二)本科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选修课中限制性选修课的学分占65%左右。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一)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二)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等,每周授课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三)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四)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上述三类课程分别按计划学时除以16或18、32、48来计算学分。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五)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等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
(六)为配合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鼓励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体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专业奖励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修满的学分总数为:三年制专科专业125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专业165学分左右。辅修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20学分左右、双专业应修满学分数为50学分左右、双学位应修满学分数6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要求依各专业而定)。
    第五条 学分按学期计算,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一般为15-30学分。
第三章 课程修读、辅修
    第六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应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教师指导下,参照学院印发的教学指导文件,拟出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从第二学期开始,按照既定的计划选读各类课程。
    (二)学生选课时,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同一门课程分成理论与实验两部分上课时,应同时修读。限选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模块选修。
(三)教学科研部和各分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组织好下学期的报名选课工作。选课名单经分院院长审定后报送学院教学科研部,由学院教学科研部下达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并于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
(四)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五)如果学生已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选课最高学分,未申请辅修而提出跨专业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须按辅修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申请辅修的程序和手续
(一)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院院长提出申请。
(二)分院院长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签署意见。申请辅修的学生,其前一学年的各科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3以上。
(三)学院教学科研部审批,并通知相关分院和专业负责人。
第八条 学生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考试申请(“两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及重修课程除外),申请书(附规定的说明材料)经分院院长审核批准后报送学院教学科研部,学院教学科研部于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学生免修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免修申请生效。
第九条 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某门课程。申请自学应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经分院院长批准后报学院教学科研部备案。每人每学期限于申请一门课自学,申请经批准后学生即可部分或全部免听该课程的理论课,但该课程的实验、实习部分不能免修,学生还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试和期末考核。“两课”、体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
    (一)学生申请间断听课,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院院长批准,报学院教学科研部备案,并由教学科研部通知任课教师。
    (二)学生间断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三)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
(四)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间断听课。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经办理缓考手续后,允许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旷考与考试作弊者,均不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或改修(任选课)。    第十三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绩点的设定:
    90-100分:绩点为4.0—5.0,优秀:绩点为4.5;
    80-89分:绩点为3.0—3.9,良好:绩点为3.5;
70-79分:绩点为2.0—2.9,中等:绩点为2.5;
60-69分:绩点为1.0—1.9,及格:绩点为1.5;
60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为0。
二级制考核合格:绩点为2.5,不合格:绩点为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必修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选修课的绩点学分以50%比例作为本课程的绩点。一学期内各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每学期统计一次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才及格取得学分者,不论分数多少,其绩点均为0。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其中标准学制4年,延长学制(含休学,下同)为4年;三年制专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其中标准学制3年,延长学制为3年。
第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研究生。
(一)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应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办理。
(二)经学院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自行联系就业。
(三)提前毕业的学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可以继续在校享受同届学生的各种待遇,可在校内外做些临时性的工作,如要离校外出,应与学院领导说明情况,并与学院保持联系。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就业需要,可向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领取谋职证明。
第十八条 本科生在四年,专科生在三年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总学分或必修课学分,以及中途需要停学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但延长时间累计最多本科不超过四年,专科不超过三年。办理中途停学,暂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学生要求延期毕业,本人须提出申请,由分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学生在校延读期间,按标准缴纳培养费,膳、宿费自理(中途休学、停学者例外)。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或必修学分,所得学分少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不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教学科研部。